关于工伤的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问题一:职工下班路上滑倒骨折,能否认定工伤?
答:如果职工是在上下班途中,因道路结冰滑倒摔伤,必需是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且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
如果仅仅是自己在上下班途中走路不小心滑倒摔伤,则未必可以认定为工伤。
问题二:职工在单位里不慎滑倒骨折,能否认定工伤?
答:如果职工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滑倒摔伤;或者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时滑倒摔伤;或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滑倒摔伤的,即使未有交通事故,也有可能认定为工伤。
问题三:职工中午在食堂用餐,结果不慎滑倒骨折,能否认定工伤?
答:食堂是公司能够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在食堂用餐时受到意外伤害,造成一定程度上的身体伤害,也可能认定为工伤。
问题四:职工中午外出用餐,结果不慎滑倒骨折,能否认定工伤?
答:这里有两种情况↓
①如果是单位外包或指定的就餐地点,也系公司能够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一般同样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职工受到意外伤害,还能认定为工伤。
②如果是职工自己选择的就餐地点,一般就不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了,职工受到意外伤害,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特别说明:
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转自110法律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