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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
时间: 2017-08-07 14:50:00 来源:

吉妇发﹝2017﹞12

   婚姻家庭关系是基础社会关系,婚姻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和前提。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传统婚姻家庭观念和稳定性受到冲击,相关矛盾纠纷易发多发,有的甚至引发刑事案件乃至重大命案,严重损害家庭成员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增强政治责任感,提高工作预见性,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以调解为重要渠道,以防范婚姻家庭纠纷激化引发命案为重点,健全完善预防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工作机制,引导社会公众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发挥人民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等部门职能作用,发挥妇联组织的工作优势,完善衔接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为群众化解婚姻家庭纠纷提供多元、便捷的服务。坚持预防为主,把群众满意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预测预警预防能力,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做到发现在早、防范在先、处置在小,着力建设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注重从源头上减少婚姻家庭纠纷的产生,以家庭平安促进社会平安。坚持依法治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扎实开展基层婚姻家庭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三)健全婚姻家庭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各级综治组织要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切实做好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评、推动等工作,深化“平安家庭”建设,推进婚姻家庭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针对婚姻家庭纠纷,推动建立集中排查调处和经常性排查调处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并将分析研判婚姻家庭纠纷作为会议的重要内容,及时掌握婚姻家庭纠纷总体情况,对可能引发恶性案事件的苗头性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工作责任,推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化解。以农村地区为重点,根据本地区婚姻家庭纠纷发生规律特点,组织力量加强春节前后和农民工返乡期等重点时段的专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行动。推动基层组织健全完善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儿童关爱帮扶体系,重点关注有两地分居、招婿、失独、婚姻关系变化、扶养关系变动、发生遗产继承等情况的家庭,定期了解情况,对家庭关系不和的主动上门做工作、给予重点帮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措施实,有效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激化。推动加大对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支持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具有调解功能的组织根据当事人的需求提供婚姻家庭纠纷多元化解服务并适当收取费用。

    (四)充分发挥综治中心和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综治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要求加强各级综治中心建设,发挥其平台作用。确保到2020年,在乡镇及以上地方各级综治中心,通过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民法院、妇联等单位派员入驻办公,或依托综治信息系统、综治视联网进行信息共享和可视化办公,全部建立婚姻家庭纠纷多元化解的协作联动工作机制;县乡两级综治中心全部建立完善妇女儿童维权站或婚姻家庭纠纷专门调处窗口,为相关工作开展提供必要场所;村(社区)综治中心,全部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室,并与警务室(站)、相关调解组织工作实现衔接,及时发现、处置婚姻家庭纠纷。推进基层综治中心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站)建设,配备心理辅导人员或引入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社会工作师等专业队伍,就婚姻家庭问题开展心理服务、疏导和危机干预等工作。推动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全覆盖,发挥其“底座”作用。整合条线资源,设立综合网格员,将定期入户走访、排查上报、先期处置婚姻家庭纠纷作为网格员的重要职责。组织社区工作者、网格员及平安志愿者、“五老人员”等社会力量,发挥好他们的人缘、地缘优势,推动工作进一步向楼栋(院落)、家庭延伸,第一时间发现并处置婚姻家庭纠纷。

    (五)切实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进一步强化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深入社区、家庭、群众,及时排查发现婚姻家庭纠纷的苗头和线索,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化解稳控。要积极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依法处置家庭暴力行为,严防矛盾激化升级。进一步加强与综治组织、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妇联等单位及有关调解组织的衔接配合,有条件的公安派出所等基层执法单位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室,及时调解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最大限度预防一般性婚姻家庭纠纷转化为治安案件、刑事案件。

    (六)有效发挥妇联组织在家庭和社区的工作优势。各级妇联组织要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和家庭美德教育,推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组织开展“建设法治吉林·巾帼在行动”、寻找“最美家庭”等活动,建好各级妇联信访接待室,畅通12338妇女维权服务热线,拓展网络等渠道,及时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投诉。推进完善城乡社区“妇女之家”、县乡两级综治中心妇女儿童维权站建设,协助调处婚姻家庭纠纷及其他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做好矛盾排查、心理疏导、纠纷调解、信访代理、法律帮助、困难帮扶等工作。发挥妇联的组织和人才优势,加大与相关单位的衔接配合力度,推进完善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积极参与婚姻家庭纠纷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工作。

    三、加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七)充分发挥维护妇女权益人民调解组织作用,强化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职能。县(市、区)妇联组织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关于加强维护妇女权益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意见》(吉妇发〔2015〕9)文件要求,进一步推动建立完善维护妇女权益人民调解委员会,强化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职能作用,按照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和组织、制度、工作、场所、经费、报酬“六落实”的要求,选聘法律、心理、社会工作等领域的专家、社会工作者和妇联维权干部等担任人民调解员,建立专家库,调解疑难纠纷提高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能力。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遍及城乡、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推动建立完善维护妇女权益人民调解、点,选聘专兼职调解员,配备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力量,逐步增强调解工作的专业性,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就地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维护妇女权益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以方便群众为原则选择办公地点和办公场所,有条件的基层综治中心应当为维护妇女权益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悬挂统一的人民调解标牌和标识,公开人民调解制度及调委会组成人员。

    (八)着力建设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司法行政机关要与妇联组织合作加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公益岗位,弥补专职调解力量的不足。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专业指导,把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培训纳入司法行政系统培训计划。通过举办培训班、案例研讨等形式,组织开展社会性别意识、法律、心理、社会工作等多方面的专业培训,支持调解员获得法律职业资格、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婚姻家庭咨询师、心理咨询师等资质,增强调解员促进男女平等、坚持儿童利益优先以及保护家庭弱势群体利益的意识,提高调解员专业能力和素质,打造一支专业水平过硬、调解技能娴熟的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员队伍,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以及婚姻家庭辅导等工作领域发挥积极作用。

    (九)切实加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推动落实人民调解法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各级地方财政安排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提高保障标准,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加快运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把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按照规定的购买方式和程序积极组织实施,并逐步加大购买力度。建立健全“以案定补”、“以奖代补”等办法,引导激励调解员爱岗奉献,落实好因公致伤致残、牺牲人民调解员的医疗、生活救助和抚恤优待政策。鼓励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通过吸纳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渠道筹措经费,提高保障水平。

    四、大力推进结婚登记颁证和婚姻家庭辅导工作

    (十)加强结婚登记颁证工作。民政部门要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婚前教育工作,让婚姻当事人在接受教育中慎思明辨,培养成熟理性的婚姻观念,掌握经营婚姻家庭的技巧。要在坚持自愿、免费的前提下,深入推进结婚登记颁证工作,让当事人在庄重神圣的颁证仪式中感悟婚姻家庭所蕴含的责任与担当。

    (十一)推进婚姻家庭辅导工作。民政部门要加强婚姻家庭辅导室建设,发挥好社会组织和专业人才队伍的积极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婚姻家庭辅导工作。婚姻登记机关应围绕群众需求,在坚持事前告知、自愿接受的前提下,免费提供心理疏导、纠纷调解、法律咨询等婚姻家庭辅导服务,预防和化解纠纷,促进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要善于运用互联网、手机等新载体,不断扩大婚姻辅导工作受众,提高婚姻辅导工作实效。

    五、推进家事审判制度改革

    (十二)稳步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人民法院要总结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经验,研究制定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规程,积极推动健全婚姻家庭案件审判组织和审判队伍,设立家事审判庭和家事审判团队,选任符合条件的家事主审法官,聘用、培养家事调查员、心理辅导员等审判辅助人员。加强家事审判工作人员调解技能、心理学知识等方面的系统培训。加强硬件设施配置,提升业务装备配备水平。针对家事审判特点,着眼于修复家庭关系,坚持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从审判组织、队伍建设、证明标准、制止家庭暴力、家庭财产申报、诉讼程序等多方面进行家事审判专业化探索,逐步形成不同于财产类案件的审判模式。

    (十三)把调解贯穿婚姻家庭诉讼全过程。人民法院要加强诉调对接平台建设,完善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通过委托调解、委派调解、特邀调解做好婚姻家庭案件调解工作。鼓励相关调解组织在诉调对接平台设立调解工作室,办理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调解的案件,推动构建司法、行政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新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模式。积极试行家事案件调解前置制度,落实离婚等案件应当调解的规定,把调解贯穿于诉前、诉中、诉后全过程。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鼓励双方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六、强化工作支持

    (十四)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化综合平台,按照相关数据和技术标准,建设在线矛盾纠纷化解信息系统,完善信息沟通机制,推动综治组织和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民法院、妇联等单位相关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数据的共享共用,做好婚姻家庭纠纷的在线受理、统计、督办、反馈等工作。依托“雪亮工程”建设,拓展和联接相关视频会议、视频通信系统,逐步延伸至村(社区),开展视频调解等工作,使专业矛盾纠纷调解资源向基层延伸。探索建立婚姻家庭纠纷网上专家库,建立在线法律咨询、在线调解和诉讼案件在线立案、在线审判系统,满足人民群众对便捷、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需求。开发应用平安

建设移动客户端、平安建设微信公众号等,建立激励机制,鼓励网格员、志愿者和广大群众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上报矛盾纠纷,提升隐患发现能力,逐步探索为群众提供“掌上咨询”“掌上调解”等服务。通过加强信息化支撑,构建“互联网+”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格局,推动各单位建立更为灵活的对接协作、跟踪服务制度,使矛盾纠纷在不同发展阶段、不同情况下,都有相应的力量介入开展工作,确保“民不转刑、刑不转命”。

    (十五)严格落实责任。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坚持奖惩并举,充分运用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权制等责任督导和追究措施,压实各地各有关部门预防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的责任。发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的作用,完善“平安家庭”考评标准,坚持问题导向,将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民转刑”重大命案等情况作为“平安家庭”考评的重要指标,引导强化命案防控意识和防控责任。加强督导检查,对于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包括本数,下同)命案,省级综治组织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工作组进行督查,督促当地分析原因,找准症结,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对发生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一次死亡6人以上命案或一年内发生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命案超过3起的市(地、州、盟),要纳入本省(区、市)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相对突出的市(地、州、盟)核报范围。

    (十六)营造良好氛围。以贯彻落实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为重点,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家庭暴力。倡导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助友爱,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大力开展婚姻家庭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注重用典型案例和“大白话”“身边事”释理说法,努力为建设和谐婚姻家庭关系营造良好法治氛围。加强村居(社区)公共法律服务,推动“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重点加强面向农村的法

律咨询、法律援助工作,使广大群众享受到方便、高效的法律服务,进一步增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维护权益的意识。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通过制订完善村民公约、社区公约,发挥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事理事会等作用,引导农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革除高额彩礼等陋习,树立文明新风。

  

 

 

  吉林省妇女联合会          吉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司法厅

 

 

 

 

                               2017年3月27日

责任编辑: 权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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