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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群体的性别工资差异及政策选择
时间: 2016-03-18 16:58:00 来源:

来源: 中国妇女报

 “五一”国际劳动节即将来临,我们把目光投向在劳动市场上仍面临“双重困境”的女性农民工群体。特别刊发的此文关注了农民工群体的性别工资差异,并探讨了对此进行干预的政策选择:首先应着重于当前劳动市场中性别歧视的消除,将城镇女性职工能够获得的各种性别保护与性别发展政策扩展到女性农民工群体;同时,还需将政策干预延伸至市场前歧视阶段。

  在中国快速城镇化过程中,大量女性农民工进入城市从事非农就业,这对她们而言是一个重大历史进步。但是,她们在城市劳动市场上仍面临“双重困境”:作为农民工,与男性同时遭受城乡二元分割带来的城乡差别;作为女性,她们还遭受性别歧视。这一状况不仅影响劳动市场中的性别平等,其背后还隐含着群体分化、社会阶层固化以及贫困的代际传递等社会问题。在中国快速城镇化的大背景下,弥合农民工劳动市场中的工资差异,消除性别歧视,是政府公共政策干预必须面对的挑战。

  针对农民工群体的劳动市场性别平等的干预政策,要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以及精准性,首先需要回答如下问题:第一,什么是性别歧视?第二,性别差异产生的来源在哪里?第三,谁受到的歧视最为严重?对这三个问题的回答直接关系着政策选择的范围、指向和优先序。

  劳动市场中的市场歧视与市场前歧视

  差异不等于歧视。劳动市场中的性别工资差异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男性和女性的劳动生产能力不同而产生的报酬差异。能力不同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比如努力程度,但其中最重要的是人力资本积累的差异,比如女性的教育水平低、接受的技能培训少。人力资本积累的差异,有时也称为市场前歧视。劳动市场中的性别歧视专指的是男性和女性在生产能力相同、承担的工作相同的条件下,得到不同报酬的情况,即通常所说的“同工不同酬”。

  促进劳动市场性别平等的政策选择,从大的方向上,针对上述两种“歧视”,可分为两类:若导致女性工资收入低于男性的主要原因是人力资本积累,那么政策干预应该着重于提升女性的人力资本积累水平,比如促进女性受教育水平提高及保证女童受教育权利、扩大对女性技术培训力度等;若导致女性工资收入低于男性的主要原因是市场歧视,那么政策干预的重点应放到消除市场歧视上,例如立法保护女工的就业权利、扩大生育保险覆盖,为女性生育和抚育提供补偿等。

  在政策实践中,通常上述两种政策选择是混合的,但需要有所侧重,确定政策的优先序;而政策优先序的确定首先需要确定到底是哪种原因导致了农民工的性别工资差异。

  两种歧视带来的性别工资差异

  性别工资差异主要来源于市场前歧视与市场歧视。那么,怎么确定这两个方面在性别工资差异中所占的比重呢?一个方法是我们将女性“当做”男性对待,来看当她们“被当做”男性对待时的工资收入,并将这个工资收入与女性的实际工资收入进行比较。在这种情况下,女性被假定拿到男性的报酬;但是,女性的人力资本积累不变。因为女性“被当做”男性对待,因此这个差异不涉及歧视,主要是人力资本积累导致的差异。总的差异减去人力资本积累带来的差异,就得到市场歧视在工资差异中的比重。

  我们根据在5个城市进行的农民工调查数据,使用上面的方法分析了农民工的性别工资差异,结果表明市场歧视带来的工资差异占到了总工资差异的一半以上(53%)。这表明在劳动市场中仍存在较为严重地针对农民工的市场歧视。

  上面的分析结果只是平均意义上的,实际上有些女性受到的歧视更严重一些,有些女性受到的歧视稍轻一些。不考虑这点,就会出现通常所说的“被平均”的情况。而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仅针对“平均值”来确定政策,难免会使政策效果大打折扣。因此,我们需要在不同的收入水平上测算市场歧视的大小,并以此作为政策干预的参考。

  将男性和女性农民工的工资按顺序排列,并在不同的收入水平上顺次使用与上面类似的方法,可以得到在不同收入水平上市场歧视带来的工资差异的比重。数据测算表明,女性农民工面临的市场歧视带来的工资差异,随着工资水平的提高而加大,即越是收入水平高的女性农民工,在她们与同等工资水平的男性农民工的比较中,市场歧视占的比重越大。这一现象被称作性别工资差异的“天花板效应”,即越是高收入的女性,她们遇到的职业发展障碍及相应的收入提高障碍越是严重,好似面对一个天花板,难以突破过去。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高收入端的女性农民工面临的市场歧视较为严重并不代表她们的绝对收入水平低;相反,相比于低收入端的女性农民工,她们从事的职业要好一些,收入水平也高一些。但她们面临较为严重的性别歧视,她们的职业发展面临 “天花板”。

  政策干预的优先序及选择

  上面的分析结果为政策选择提供了依据,特别是为政策干预的优先序提供了依据。从分析结果来看,农民工群体劳动市场性别平等的政策干预,首先应着重于当前劳动市场中性别歧视的消除。但是,复杂之处在于,女性农民工遭受的性别歧视还与仍然存在的城乡二元分割带来的歧视纠缠在一起。从政策框架上来看,城镇女性职工的性别保护与性别发展政策都已经有了,但是这些政策却不能覆盖到农民工女性群体身上。这也是导致农民工群体工资性别差异较严重的重要原因。

  从这个角度,减轻乃至消除女性农民工遭受的劳动市场歧视,首先需要将城镇女性职工能够获得的各种性别保护与性别发展政策扩展到农民工群体,使她们能够在城市就业、工作和生活的同时也能获得城市性别平等政策的覆盖。在这些政策中,可行性较大的,一是生育保险政策,要切实提高农民工群体生育保险的覆盖率,通过生育保险补偿女性农民工因生育及抚育幼儿带来的劳动市场损失。二是针对农民工群体及其他城市低收入群体提供可及的幼儿照料服务。研究表明,低收入女性在弥合幼儿照料与就业之间的冲突上,缺乏可供选择的手段,其中缺乏幼儿照料服务是关键。为农民工及其他城市低收入群体提供可及的幼儿照料服务将大大降低女性在幼儿照料与就业之间的冲突,提高她们的市场竞争力。

  除了消除市场歧视的政策外,还需要将政策干预延伸至市场前歧视阶段。这也是从长远上解决性别工资差异的主要措施。人力资本要积累,首先是基础教育水平的提高;但对于那些已经走出校门,进入城市劳动市场的女性农民工而言,技术培训又是效果比较明显的选择。因此,扩大农民工技术培训的广度和力度,提升农民工的人力资本积累,也有利于消除性别工资差异。

 

 

责任编辑: 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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