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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策法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的探索与思考
时间: 2016-03-18 16:51:00 来源:

来源: 中国妇女报

    男女平等问题的本质是权利问题。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新征程中,把男女平等的价值理念体现在政策法规的制定实施中,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具体实践中,落实到助推妇女维权的顶层设计中,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

  2011年12月,江苏省妇联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积极争取省有关部门重视支持,成立了江苏省政策法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委员会,建立了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工作运行机制。省咨询评估委员会聘请51名专家,主要针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实施中涉及性别平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内容进行调研论证、舆情收集、分析评价,及时评估其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今年9月,抓住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契机,又将省人大法制委纳入到评估委员会牵头单位,由此全面把好地方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源头关。

  机制运行三年多来,主要在三个层面开展工作:

  一是立法中参与。积极参与涉及妇女权益的政策法规的调研、论证、起草等工作,从社会性别视角提出意见,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得以充分体现。二是立法后评估。政策法规出台后,评估委员会选择专家成立咨询评估组,对其实施效果进行社会性别监测评估,对需要修改完善的,形成评估报告,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三是性别理念传播。积极开展有关性别平等主流化的宣传、培训、研讨和交流等活动,不断增强政府相关部门性别平等意识,推动性别平等理念纳入决策主流。

  自江苏省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建立以来,省级层面注重不断总结提升,在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四个环节”(立项环节—起草环节—审核环节—后评估环节)、“五个步骤”( 接受委托—收集研判信息—论证评估—提出建议意见—给予反馈答复)工作模式。市县层面参照此模式,因地制宜深入探索和实践,咨询评估工作得以在全省范围内有序铺开。

  经过三年多的上下联动实践,评估机制的工作价值得到充分体现:

  一是探索了宪法原则的实现形式。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的构建,推进了男女平等从理念推广转到实际操作阶段,其着重于增强政策法规制定和实施者的性别意识,并将他们对性别平等的认同感转化为实际行动,从而加强对两性平等的尊重和保障。

  二是创新了源头参与的实践路径。省评估委员会提出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科学合理地设置分性别统计指标”“社区服刑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建立母婴室”等多条建议被写入地方立法,切实做到了维权自源头、维权至根本。

  三是构建了妇女维权的联动格局。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构和机制的建立,增进了法制部门、妇联及各相关单位的携手合作,形成了各司其职、衔接灵活、环环相扣、功能完善的工作格局。目前,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工作已纳入全省依法行政考核体系,“是否存在性别歧视”已作为“江苏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公众评价系统”中公众评价项目。

  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在取得初步成效的同时,也存在问题和不足:

  一是社会层面性别平等意识缺失。咨询评估工作开展以来,全省重点部门、重点领域的领导和决策者的性别平等意识进一步增强,但是在全社会形成自觉的社会性别意识、维护性别平等的良好氛围还任重道远,男女平等这一基本国策的实施,作为全方位政府行为、全社会共同事业的认同感还不强,这使得性别平等在实际推进过程中全社会共同参与推进的动力还不足、合力还不强。

  二是“咨询多、评估少”问题亟须改变。由于社会历史原因以及人力物力的限制,当前的咨询评估工作还主要集中在政策法规的制定过程,对于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的专题督察和监测评估仍然比较少,因此亟待加强政策法规实施过程中涉及性别平等问题的调研论证、跟踪调查、舆情收集和分析评估。

  三是机制建设的保障力度有待加强。目前,咨询评估工作经费保障水平低,专家力量非常欠缺,工作规范化程度不高,进一步提升咨询评估工作水平,亟待通过对此项工作立法和在顶层纳入政府购买项目予以保障。

  针对不足,下一步将切实解决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努力推动工作持续取得新进展:一方面,继续坚持问题导向的工作原则。针对各地咨询评估工作面临的不同情况,各类妇女群众的不同需求,紧跟立法步伐开展性别平等咨询,瞄准妇女群众最迫切的需求开展性别平等评估。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强咨询评估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科学规范的工作机制,完善咨询评估工作联席会议、政策法规通报备案、性别平等业务学习培训、督察与表彰激励以及部门协作等工作制度,通过建立健全一系列的制度规范,不断提升江苏省政策法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工作水平。

 

 

责任编辑: 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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