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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评选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 2018-04-10 15:15:00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吉林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评选表彰工作,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吉林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评选表彰工作是“巾帼建功”“双学双比”活动的重要载体,旨在表彰先进、树立榜样, 激励全省妇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自觉担负起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 响应 “巾帼心向党、建功新时代”号召,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 立足本职岗位, 学习新知识, 掌握新技术,创造新业绩,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二条  评选表彰工作应紧密结合各系统、各行业、各单位的实际,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创新的原则,着力扩大活动覆盖面、拓展活动内容,确保评选表彰工作的质量和社会信誉。要与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相结合, 与创建和谐社区、和 谐村镇相结合, 形成城乡共建、社会共创、资源共享的创建机制, 激励和吸引更多城乡妇女自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  荣誉称号的授予

    第三条  吉林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表彰项目是经中央批准备案的,有吉林省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含巾帼文明岗)、吉林省巾帼建功先进个人两个荣誉称号。

    第四条  吉林省巾帼建功先进集体表彰对象为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提高妇女素质, 促进妇女创业就业、脱贫增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群体; 在关注妇女民生、推动妇女发展中提供政策支持和有效服务, 营造妇女发展良好环境的优秀团队。

    吉林省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应具备的条件:

1.认真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在推动制定政策、编制发展规划、部署工作中, 充分考虑妇女发展需求, 为促进妇女发展提供政策支持、营造良好环境。

2.组织发动妇女参与乡村振兴, 推动农村妇女发展产业、创业就业、脱贫增收成效显著。

3.关注妇女发展, 关爱留守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 为

妇女平等参与发展、共享改革成果提供有效保障和服务。

4.原则上应已获得市州级或行业(系统)授予的荣誉称号。

5.吉林省巾帼建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不重复授予。

    第五条   吉林省巾帼文明岗表彰对象为机关、企事业单位、 科研院所中以女性为主体的处、科、室; 行业单位的女性班组、 岗台、车间、站所、生产线等; 人民解放军的女兵连、中队、班; 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中以女性为 从业主体的商户(店)、小组、部门、农业合作社、农业示范基地等。

    吉林省巾帼文明岗应具备的条件:

    1.原则上女性应占集体人数的 60 % 以上。领导班子中至少有一名是女性。 除特殊岗位外, 一般要求3人以上(含3 人)的集体。

2.全体成员思想政治素质良好, 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 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本系统、本行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全体成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弘扬文明新风和 “‘四有’‘四自’”精神,爱岗敬业,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创先争优、团结协作,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中贡献突出,在本地区、 本行业、本系统中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

4.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开展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有明确的争创计划, 细化的创建标准, 完善的学习培训制度,创建档案健全。 将创建活动纳入文明建设和女性人才培养规划, 定期指导和检查, 在醒目的场所亮身份、亮承诺、亮标准, 接受群 众监督的渠道畅通, 为女性服务大局、奉献社会、争创一流营造良好氛围。

5.诚实守信, 办事公道,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 受到公众好评, 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显著, 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6.原则上应已获得市州级或行业(系统)授予的荣誉称号。

7.吉林省巾帼文明岗称号不重复授予。

第六条 吉林省巾帼建功先进个人表彰对象为在各行各业立足本职, 争创一流, 为推动城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作出突出贡献的各行各业优秀女性个人。

吉林省巾帼建功先进个人应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 在祖国大陆连续工作3 年以上、且符合条件的女性港澳台同胞。

2.拥护党的领导, 热爱祖国, 弘扬“四自”精神。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务实的工作作风, 吃苦在先, 乐于奉献。

3.立足本职岗位, 爱岗敬业, 勇挑重担, 奋发有为,具有创新创优意识。 熟练掌握本岗位职业技能, 创造一流业绩, 展现巾帼风采, 在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中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

4.胸怀大局, 热心公益, 在投身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带领妇女创业就业、帮助妇女脱贫致富等各项工作中, 表现突出, 业绩优异。

5.原则上应已获得市州级或行业(系统)授予的荣誉称号。

6.吉林省巾帼建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不重复授予。

    第七条   吉林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评选程序是:

    (一) 吉林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评选活动每三年举办一次。 遇特殊情况可临时申报, 按有关程序研究批准后, 统一命名。

    (二) 评选具体工作由吉林省妇联妇女发展部负责。

(三) 吉林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名额分配原则上以各市州、各系统等单位的女性人数为基准,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创建工作情况确定。

(四) 吉林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评选推荐渠道为: 各市州、各系统等单位按照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进行等额推荐。 被推荐对象, 须经所在单位民主推荐, 上级妇联组织审核同意。对确定的推荐对象, 各推荐单位要填报相应推荐表, 加盖公章后报吉林省妇联。 吉林省妇联妇女发展部进行资格审核后, 报吉林省妇联党组审定。 鼓励市州级妇联建立社会推荐机制。

(五) 评选实行公示制, 公示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活动组织管理部门集中公示相结合的方法。公示的时间一般为7 天。 公示期间有实名举报并调查属实的取消资格。

第八条   吉林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的评选坚持城乡统筹、面向基层、广泛参与的原则, 努力覆盖各行各业优秀女性。注重向生产一线的劳动妇女和集体(班组)倾斜。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企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及以上的负责人, 参评比例不得超过10%, 科级干部参评比例不得超过20%。对于基层一线的女职工、女农民等参评比例须占到50% 以上, 妇联系统干部参评比例不得超过10 %。对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县处级及以上的单位(部门), 相当于县处级以上的企事业单位(部门),原则上不参与评选, 妇联系统的参评单位比例不超过15% 。注重统筹平衡城乡参评比例, 各地妇联组织推荐时, 须按照本地区农业人口比重或农业经济占当地经济比重考虑涉农比例。

第三章  表彰方式

    第九条  获得吉林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 由省妇联下发文件予以表彰命名, 由省委、省政府授予证书、奖牌、奖章。创岗单位、系统可在国家政策允许情况下,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制定并落实奖励措施。各级妇联组织要大力宣传报道吉林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 在广大城乡妇女中营造争创先进、建功立业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  吉林省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巾帼文明岗)的主要女性负责人和吉林省巾帼建功先进个人, 可列为单位后备干部的培养对象, 为其提供学习、锻炼的机会,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级晋职。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吉林省妇联是吉林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 的组织管理机构, 妇女发展部为具体承办机构。

第十二条  吉林省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制度。奖牌是展示吉林省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巾帼文明岗)形象的重要标志, 已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要将奖牌悬挂在本单位醒目的位置, 并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 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吉林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巾帼文明岗)实行动态管理, 接受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及社会监督。 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 吉林省妇联将对各地吉林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巾帼文明岗)进行不定期抽查, 或者委托市州级妇联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吉林省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巾帼文明岗),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由相关市州级妇联或厅级单位出具书面报告, 报吉林省妇联核准, 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奖牌:

    1.经核查,主要先进事迹失实的;

    2.本岗(集体)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纪现象的;

    3.工作中发生责任事故的;

    4.发生群体性事件, 造成恶劣影响的;

    5.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评议、安全生产等各类检查评比中不合格的;

    6.单位撤并、破产的;

    7.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十五条  吉林省巾帼建功标兵,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 经相关市州级妇联或厅级单位报 吉林省妇联核准, 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证书、奖章:

    1. 经核查, 主要先进事迹失实的;

    2.因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3.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4.工作中发生责任事故;

    5.非法离境的;

    6.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 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评选工作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修改解释权归吉林省妇联。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妇女发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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