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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女性公平就业工作的意见(吉妇发﹝2017﹞13号)
时间: 2017-08-01 16:12:00 来源:

吉妇发﹝201713

各市(、长白山管委会妇联,扩权强县试点市妇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依法维护女性平等就业权利,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现就促进女性公平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女性公平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

男女平等是宪法原则也是一项基本国策。女性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实现女性平等就业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体现。多年来,我国相继颁行了《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大了对女性平等就业等劳动用工方面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始终保障女性享有与男性平等劳动就业权利的有效实现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招用工时一定程度上存在性别歧视、女性的劳动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等问题。创造公平就业环境,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不仅是促进就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男女平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对推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大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各级人社部门和妇联组织要旗帜鲜明地全社会宣传倡导男女平等就业理念,推动形成保障女性平等就业的良好氛围。通过12338(妇女维权热线)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热线)等公共服务热线及融媒体等宣传媒介,开展女性平等就业权利的宣传和咨询活动,重点宣传《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引导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正确理解和合法执行法律赋予女性平等就业权利权益。任何单位在用工时,除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女性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规定限制女性结婚、生育等相关内容。帮助女性了解掌握就业性别歧视的表现形式、取证技巧、投诉渠道和救济途径,提高女性自我保护和依法维权意识。

三、强化措施,持续加大监管力度

各级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依托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信息平台,及时了解重点行业、企业招用女性和保障女性劳动用工合法权益状况,并将企业遵守各项女性就业和特殊保护政策的情况,纳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存在性别歧视突出问题或存在严重侵害女性劳动权利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安排专人上门约谈或与妇联组织联合约谈,并督促限期整改。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以直接或联合妇联组织向社会公布。

各级妇联组织要协助人社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遵守有关女性就业和劳动权利保障等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投诉比较集中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有一定代表性的性别歧视的用工行为及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侵害女性平等就业权利和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将情况通报给当地人社部门,并协助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四、因地制宜,有效畅通维权渠道

各级人社部门和妇联组织要密切关注新形势下女性就业和用工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强化制度建设,进一步畅通女性就业维权渠道。

各级人社部门、妇联及企事业单位,要不断健全妇女维权工作机制,注重对侵害女性合法权益案件的分类处理。用工单位要做好涉女性权益事件的矛盾纠纷调工作。各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符合立案条件的妇女劳动维权案件切实做到快立、快调、快审、快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认真接待涉及违反女性公平就业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侵害女性劳动权益的案件,要及时依法进行查处,充分维护就业女性合法权益。

各级妇联组织要认真接待和受理就业女性群体的来信、来访、来电,协助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女性向人社部门举报投诉或申请仲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支持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女性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供必要的法律政策援助和心理疏导干预。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侵害众多女性的平等就业权益时,妇联组织应适时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切实保障女性就业劳动合法权益

五、发挥优势,着力构建协作机制

要依托人社部门的执法优势和妇联组织深入基层的群众基础,在信息互通、案件处理等方面加强合作,建立完善共同配合、定期会商、有效维权的协作机制。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充分利用各自信访、公共热线等多种渠道,统计涉及侵害女性公平就业权益的案件处理情况立快捷畅通的信息收集、传递、综合分析与交流共享渠道,及时将工作信息以及侵害妇女权益案件处理情况相互通报。建立案件联席会议机制,在处理重大疑难或在本地区影响力较大的案件时,人社部门和妇联组织要注重协调配合,共同研究妥善处理。建立联动听庭机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案件多发的地区,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要注重听取妇联组织的意见。建立联合督查督办机制,各级人社部门可以聘请妇联干部担任劳动保障监察法律监督员,与妇联组织共同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妇女联合会

 

         2017413

责任编辑: 省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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